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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用印 ( 備證 ) 時應注意事項

1樓
user03 發表於:2007/11/19 下午 12:11:54
用印 ( 備證 ) 時應注意事項

買賣雙方將報稅、過戶等所須知證明文件交付承辦地政士,並由承辦地政士於增值稅申報書、

契稅申報書、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( 公契 ) 、登記申請書上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之手續,而此時

買方及需給付第二期款。有關備證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:

◎ 備證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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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齊證件:※ 印鑑章 ※ 印鑑證明二份 ( 六個月內 ) ※ 戶口名簿影本二份或戶籍謄本二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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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承辦地政士於增值稅申報書、契稅申報書、所有權移轉契約書(公契)、登記申請書上
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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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買方需辦理銀行貸款亦應於此時決定貸款銀行及資料用印。

銀行申貸作業程序:收件 ─ 審查 ─ 估價 ─ 對保 ─ 用印 ─ 核貸撥款 【約需 2~3 週】

◎ 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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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承辦地政士仔細比對印鑑章與所附之印鑑章是否相符
圖片點擊可在新增視窗開啟檢視應備之證件是否齊備
圖片點擊可在新增視窗開啟檢視交給承辦地政士之證件,應影印乙份交地政士簽收以免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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